(2016)粤03民终8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彭小波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小波,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波,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方俊川,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澜社区观澜大道***号兴万达广场*楼外铺。经营者杨华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广东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小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视频录像显示,20l5年1月2日,一男子进入原告店内要求店员给店铺负责人打电话,后该男子拆除了店内一台电脑及收银机的电源线、数据线等,并将部分桶内液体倒掉。在此过程中,该视频录像未显示该男子有其他暴力、胁迫、言语辱骂或驱赶顾客的行为,原告店内顾客仍能正常出入,未有惊恐奔散情形;店员亦在经营和收结款项,店内经营活动未受明显影响。该男子体貌特征与被告相符,原告主张该男子即为被告,并举证证明双方均经营候彩擂小吃店,有部分经营事宜有待双方协调沟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该事件未有相关报警回执和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视频录像为直接证据,该证据所记录的行为人体貌特征与被告相符。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原则,原告已对被告为涉案行为人的主张予以举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则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抗辩,而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有效反证,亦未对此申请鉴定,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即为涉案行为人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万元及名誉损失的问题,原告对此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据原告提交的视频录像显示,被告并未对原告店内的电脑及收银设备造成明显损害,相应电源线路和数据线路亦可重新连接修复;被告倒掉的桶内液体性质不明且数量不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具体损失数额;视频录像亦未显示被告有侮辱原告名誉、驱赶原告顾客或其他暴力、威胁行为,从视频录像看原告店内经营活动未受明显影响。综上,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万元及名誉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损害和经营困扰,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受损情况,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经济损失赔偿要求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彭小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支付赔偿款项1,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小波承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彭小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男子不是上诉人。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监控视频画面中出现的男子并没有破坏收银用的电脑及POS机,仅是解除固定数据线的线圈,倒掉部分液体,并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监控视频画面还显示,店内顾客正常出入,店员也在经营和结收款项,店内经营活动正常,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答辩称:一审判决当中针对上诉人的侵权事实已经查清,照片中的黑衣男子就是上诉人本人。上诉人拆卸POS机和倾倒茶桶里面茶水的事实其本人也已经承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涉案视频的截图照片,上诉人彭小波本人二审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被告彭小波向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2、被告彭小波分别在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上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两报纸上公开向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候彩擂小吃店赔礼道歉;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出现的侵权人是否为上诉人;二、该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及损失数额。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以及视频截图照片,经本院二审调查时对上诉人本人的相貌、体态进行核查,被上诉人关于视频出现的侵权人即为上诉人的主张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具有高度盖然性,上诉人对此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被上诉人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视频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仅是解除固定数据线的线圈,倒掉部分液体,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获得了被上诉人的授权,其行为即不具有正当性,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受损情况酌定上诉人赔偿1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小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杰 晖审 判 员 李 小 丽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