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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春与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高强,杨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60号原告冯春,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陕西省定边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春诉被告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