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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海明申请乔平、乔宁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明,乔平,乔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明。被执行人乔平。被执行人乔宁。申请执行人李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其借款26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290元,共计26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平工资已执行13500元,执行费290元也已执行到位。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余款12500元自2016年6月起,乔宁每月支付1000元;乔平工资除保留1500元生活费外其他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