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峻程与蒋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峻程,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2302号申请执行人严峻程。被执行人蒋卫东。严峻程申请执行蒋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严峻程500000元;另支付500000元本金自2015年1月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蒋卫东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人蒋卫东部分银行存款被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蒋卫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蒋卫东银行存款110000元被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9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核后并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坛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