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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万金秀与李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秀,李水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583号原告:万金秀(曾用名万保国),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祝祥,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水平,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万金秀诉被告李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水平经公告期限届满后未与本庭联系,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金秀诉称:2011年5月份,原告与钟希金、万雪华、付丁根、龚根保五人和其他一些人跟着被告来到山东烟台给一家酒店做外墙,2011年年底工程完工,当时酒店老板就已经将工程款付给了被告,但是被告一直声称自己没有钱支付原告的工资,要求原告给其一个宽限期,原告等人被逼无奈只能让被告在2012年1月22日向每人打了一张欠条,分别注明了所欠原告等人的工资数额,并在欠条上写明于2012年2月以前将钱付清。承诺期限到期后,原告等人到被告家接工资款时,发现被告家大门紧闭,被告手机也关机。此后,原告等人多次到被告家接钱,却总是找不到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李水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万金秀,曾用名万保国。2011年5月,原告跟随被告到山东烟台给一家酒店做外墙,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工资款。2012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万保国工资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元整,付清时间为2012年2月以前,被告在今欠人处签字。承诺给付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接钱,均找不到被告下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欠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酒店外墙工地打工,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水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万金秀工资款702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水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卫平人民陪审员  付件明人民陪审员  蔡水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