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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宋涛与毛新勇、吴曙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毛新勇,吴曙美,张爱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495号原告宋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新勇,居民。被告吴曙美,滨州市滨城区委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沿利,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村,滨州市滨城区委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沿利,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与被告毛新勇、吴曙美、张爱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涛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