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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权年、黄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权年,黄翠清,朱冬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权年,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清,女,汉族。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冬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主要负责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辉,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权年、黄翠清因与被上诉人朱冬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权年、黄翠清以其与朱冬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叶权年、黄翠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权年、黄翠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21.9元,减半收取2960.95元,由上诉人叶权年、黄翠清负担;上诉人叶权年、黄翠清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21.9元,多预交的2960.9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庞巧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婵书 记 员  陈婉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