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陈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98号原告王建军。被告陈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陈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