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陈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98号原告王建军。被告陈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陈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