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邵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邵永良,李兰丽,夏维君,邵瑞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86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袁晓蒙,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海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永良,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兰丽,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夏维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邵瑞君,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告邵永良、李兰丽、夏维君、邵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崔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