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洪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台安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台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君,男。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台安县支公司。负责人:田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君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台安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