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路76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黄公路2号14幢201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7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85元、执行费1017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鼓风发电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