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贵民与肖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民,肖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193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肖红飞(曾用名肖宏飞),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李贵民申请执行肖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猪)患有疾病无法评估拍卖,���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政 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