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龙坤仔与李进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坤仔,李进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2460号原告龙坤仔,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进银,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原告龙坤仔诉被告李进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坤仔、被告李进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坤仔诉称:原告在珠海市兰埔金钟银怡农贸市场及吉大白沙河(即市中医院后面)做工,具体做:现场管理、搬运沙、石、水泥、清理等等。工程于2014年3月26日开工,至8月15日完工。原定2014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工资,但被告未付。被告再次承诺2015年春节前支付,第三次承诺2015年6月支付。被告一次次骗工人,最后定好2016年2月前支付,但被告关机找不到人。没办法,为保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进银支付原告兰埔金钟农贸市场及吉大白沙河边装修工资49000元整。原告龙坤仔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2.梁华浩证明。被告李进银辩称:装修工程我是请梁华浩做的,没有请龙坤仔做。所有工程款我都是直接与梁华浩结算,因此我不同意向原告支付49000元款项。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进银聘请案外人梁华浩对珠海市兰埔金钟银怡农贸市场和吉大白沙河边两个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梁华浩又雇请原告龙坤仔在工地进行水电管理、搬运沙石等工作。原告称其每天工资为300元。由于被告李进银拖欠梁华浩工程款,原告龙坤仔的工资也没有结清。另查明:梁华浩也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李进银支付兰埔金钟银怡农贸市场和吉大白沙河边两个工地的装修工人工资合计167556元。本院认为:原告龙坤仔要求被告李进银支付装修工资49000元,但其只提交了一份梁华浩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也只是证实龙坤仔在珠海市兰埔金钟银怡农贸市场做装修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数额。根据被告李进银的说法,其是将装修工地交由梁华浩施工,原告龙坤仔也是梁华浩聘请的。梁华浩已经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进银支付装修工人工资。因此原告龙坤仔要求被告李进银支付装修工资49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坤仔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