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加峰与张亚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峰,张亚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161号原���李加峰。被告张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峰与被告张亚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