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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加峰与张亚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峰,张亚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161号原���李加峰。被告张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峰与被告张亚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