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2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王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