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姚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杜芳,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被执行人姚国卿,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申请执行人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姚国卿的工程款已被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擅自支取,正在追收阶段,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