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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潘政一与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政一,张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潘政一。被执行人张凤莲。申请执行人潘政一与被执行人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履行义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