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潘政一与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政一,张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潘政一。被执行人张凤莲。申请执行人潘政一与被执行人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履行义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