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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4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焦敬娟,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