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茆全坤、潘文炎等与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19号申请执行人茆全坤、潘文炎、杜轩苗、谢德华、周斌等五人。被执行人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775号。法定代表人周忠芬,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茆全坤、潘文炎、杜轩苗、谢德华、周斌与被执行人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2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茆全坤工资2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潘文炎工资2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5500元、杜轩苗工资21200元及经济补偿金2650元、周斌工资15200元及经济补偿金3800元、谢德华工资17100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租用的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XXX号、XXX号两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其中涉及装修部分为本案被执行人所有。另案已进入评估阶段,待处置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昆山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财产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2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