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9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