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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栖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栖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虹桥镇蒋华新世纪科技工业园。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