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初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1310号原告:刘建平。被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80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与被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项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