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34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柏乡县。被申请人葛某,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葛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葛某、刘某某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