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汪有与被执行人李长江、邵庆霞、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李长江,邵庆霞,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邵庆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文,男,汉族。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李长江、邵庆霞、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