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湘武与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武,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760号原告张湘武,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史李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芳,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文潮(系被告于芳丈夫),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湘武诉被告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湘武撤回起诉。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湘武负担。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笑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