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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素珍与周家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珍,周家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201号原告:董素珍,女,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谋,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珍诉被告周家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素珍于2016年6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