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封殿印与胡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殿印,胡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516号原告封殿印,现住依兰县。被告胡新立,现住依兰县。原告封殿印诉被告胡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双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殿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新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殿印诉称,2015年7月28日,被告胡新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月利3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胡新立未能给付。故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新立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月利2分计算至给付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胡新立负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的20,000元借据一张,证实双方的借款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胡新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胡新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月利3分。到期后原告封殿印多次向被告胡新立索要借款,被告胡新立未能给付。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新立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2分从2015年7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新立负担。以上事实,经原告举证、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胡新立有义务偿还原告封殿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胡新立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2分从2015年7月28日计算至给付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新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封殿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照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新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双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