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8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诉被告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1637号原告:陈娟,女。被告: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诉被告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娟于2016年6月28日因无房产证销售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运城市陈娟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珊20×20=4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