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许明诉萍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许明,萍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3行初4号原告刘许明,男,**年**月**日生,住**,公民身份证号**。被告萍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正大街迎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6303-1。法定代表人李江河,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许明诉被告萍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许明以经济困难、案件结果有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许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玉奇审 判 员 卿永洪代理审判员 张豫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