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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501号之-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艳与陈艳军、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陈艳军,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01号之-原告张艳,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陈艳军,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被告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艳军,职务,经理。原告张艳与被告陈艳军、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均不是两被告的住所地,而且也无法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和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符合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法定事由。原告提供的住所地信息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艳对被告陈艳军、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退还给原告张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