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吴振海与卢冠积、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冠积,吴振海,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冠积,男。上诉状载明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卢冠余,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冠积因与被上诉人吴振海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耀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卢冠积是香港居民,故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吴振海与耀德公司、卢冠积签订涉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对于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约定因上述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本案原告吴振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吴振海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而原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60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卢冠积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卢冠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卢冠积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长期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生活,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吴振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吴振海依据其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汉驱、丙方(保证人)耀德公司、丁方(代理人、保证人)卢冠积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标的金额为6000000元。《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七条第3项明确约定:“各方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应在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吴振海起诉所依据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由吴振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吴振海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为6000000元,根据本院制定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卢冠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卢冠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