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昇姬与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昇姬,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金昇姬。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申请执行人金昇姬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昇姬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借款本金1万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昇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3月9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万元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会成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