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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侯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72号申请人侯X,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赵X,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侯X、赵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赵X名下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归侯X所有,赵X配合侯X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X、赵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侯X、赵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