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龙涂建筑科技经营部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林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550号原告上海龙涂建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人季学军。委托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余子洋(YEECHEEYONG),董事长。被告林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洋,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涂建筑科技经营部(简称“龙涂经营部”)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简称“美特公司”)、被告林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认可《钢结构工程涂装合同》中关于管辖的手写变更内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两被告��所地均不隶属于上海市杨浦区,且被告林建住所地隶属于南京市秦淮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新工厂项目部(简称“美特项目部”)作为甲方、原告龙涂经营部作为乙方,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涂装合同》。协议第十一条“违约与纠纷”第三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内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其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尾部手写“变更:如发生争议,应由乙方(原告龙涂经营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该手写内容处被原告龙涂经营部合同专用章部分覆盖,无两被告盖章、签字。同时,该合同尾部甲方落款处有签约代表林建签字,无美特公司或美特项目部公章印���。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系争合同的手写变更内容虽记载为由原告龙涂经营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变更处并无两被告签字或盖章确认,故不能认定原告及两被告就该变更条款达成合意,本案管辖不适用该条款,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系争合同约定就发生的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龙涂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均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视为各方均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两被告住所地及系争工程实际履行地均不隶属于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美特公司住所地位于上��市青浦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