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啟政、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啟政,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啟政,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云,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啟政、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云已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云已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周宗斌执行员 熊明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