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6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彦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