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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6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彦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