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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长飞与沃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飞,沃君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825号原告:冯长飞。被告:沃君坤。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冯长飞与被告沃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长飞于同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君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长飞申请撤回对被告沃君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飞撤回对被告沃君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冯长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