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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范中信与沈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信,沈云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5号原告:范中信,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沈云和,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中信诉被告沈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中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