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胡国兵、顾亚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胡国兵,顾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负责人曹佳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恕伯,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胡国兵。被执行人顾亚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国兵、顾亚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国兵、顾亚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透支款本金15625.59元,支付利息2580.24元(计算至2015年8月7日)、滞纳金人民币720.07元,合计人民币18925.9元。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的利息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算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062.90元,执行费186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胡国兵、顾亚群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如东县城镇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胡国兵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胡国兵、顾亚群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国兵、顾亚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国兵所有的45台剑杆织机及1台码布机,交由胡国兵父亲胡伍明保管。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本院告知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申请执行人表示待被查封的资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马永林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