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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凤义与王守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凤义,王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369号申请执行人南凤义,男,汉族,50岁,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守春,男,汉族,49岁,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南凤义申请王守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18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凤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18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