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白雪诉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赵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253号原告白雪,女,汉族。被告赵倩,女,汉族。原告白雪诉被告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与被告赵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7月13日向其借款100000元、2015年8月10日借款54500元,借期均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赵倩清偿借原告现金15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借条两张,用以证明被告赵倩借其154500元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赵倩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赵倩辩称,借款属实,但其中95000元借款已经用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诚鑫世纪城商住2号楼1单元5层502号房产折价抵债,下剩59500元待其有能力一并偿还。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抵债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赵倩用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诚鑫世纪城商住2号楼1单元5层502号房产向原告折价抵债95000元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赵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白雪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白雪处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整),借款时限为期三个月。赵倩2015年7月14日”。2015年8月10日,被告赵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45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白雪处现金54500元(伍万肆仟伍佰元整),期限三���月。赵倩2015年8月10日”。2016年5月25日,被告赵倩用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诚鑫世纪城商住2号楼1单元5层502号房产向原告折价抵顶债务95000元。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追偿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被告赵倩用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诚鑫世纪城商住2号楼1单元5层502号房产向原告折价抵顶债务95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白雪借款本金59500元。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赵倩负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永 伟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人民陪审员杨如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