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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明珍、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珍,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珍,女,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胡明珍与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荆裁(2014)12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笪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