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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史东凤与周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东凤,周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史东凤,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周畅,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史东凤与被执行人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东凤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东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东凤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