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战军与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战军,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战军,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魁,男,汉族,1939年2月13日出生,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忠魁,男,汉族,渭南师范学院退休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毅,该公司员工。王战军因与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战军以其本次起诉并非“复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56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二审法院处理正确,应当驳回王战军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王战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