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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永飞与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飞,杜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文中,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飞与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79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