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永飞与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飞,杜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文中,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飞与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79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