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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张良才(已判决)至本区金汇镇老街,以债务纠纷为由,将被害人陈某带至车上、本区南桥镇贝港北区XXX号XXX室、上海市闵行区鲁汇镇足浴店等处限制人身自由,使用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陈某还债,至同日21时许让其离开。其间,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良才对被害人陈某抽打耳光,致陈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犯张良才的供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索要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