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增贵、张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增贵,张瑞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077号原告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吴予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增贵,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滑县。被告张瑞芳,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增贵之妻。原告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增贵、张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增贵、张瑞芳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退还原告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