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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良良与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良良,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杨良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杨良良申请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军偿还原告杨良良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军支付了30000元,下余10000元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良良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良良于2016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被执行人刘军已履行完全部案款,故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