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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山余与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余,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329号原告王山余,男,1978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广云路1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家荣。委托代理人姜贵文,男,198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余诉被告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山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