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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刑初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某受贿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刑初00172号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陇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陇检反贪撤[2016]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本案。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撤销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青锋审判员  刘 雨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尉红雅 关注公众号“”